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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通知》(穗国税发(2001)531号)、《关于加强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2)462号)的规定,现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免税的范围
1. 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 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
3.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4. 承接另一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贸企业委托来料加工业务的工缴费;
5. 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劳务收入。
(二)企业申报方式
1. 按月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出关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于次月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在纳税申报表的“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栏。
2. 按季审批
①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季度出口免税审批手续。在办理出口免税审批手续时,仍不能提供完整的出口货物单证的,应视同内销照章纳税。
②对企业以前季度单证不齐的已税出口货物,如当季收齐出口单证需补办免税的,应按季填报《广州市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补办)》(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补办)》)连同有关补办免税申报资料,与当季免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其中,企业第四季度的出口货物补办免税的申报资料,应与年度免税清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③主管国税机关对企业补办免税的申请进行审批后,应根据同意补办免税的出口额出具《补办免税证明》,作为企业申报纳税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纳税申报补充资料(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补充资料》)“(-)____季已税出口货物当期收齐单证补办免税的销售额”的依据。
3. 年度清算
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上一年度出口免税的清算手续。清算完毕后,国家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出的上年度出口免税申报。
(三)季度审批需提供的资料
1. 自营出口申报资料
①《广州市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月度)》(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月度)》)或《免税申请表(补办)》一式二联):
②经海关编号并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③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⑤所属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⑥所属期《补充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免税申报资料
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业务申请出口免税时,除了提供自营出口申请免税所需资料的①、⑤、⑥项外,还需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①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原件;
②《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③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④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⑤受托方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的,委托方必须提供经受托方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复印件。
3. 收购货物出口的免税申报资料
企业收购货物出口申请出口免税时,除了提供自营出口申请免税所需资料外,还需同时提供:
①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允许收购货物出口的批准文件;
②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
4. 来料加工出口免税申报资料
①《免税申报表》
②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③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和复印件;
④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⑤所属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⑥所属期《补充资料》;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5. 承接外商投资企业或国内企业委托来料加工工缴费的免税申报资料
①委托方提供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免税证明”),由委托方向经管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 ⑴.海关核签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
⑵.来料加工登记手册;⑶.外方、委托方、受托方三方签定的加工合同、协议;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⑸.出口收汇核销清单原件和复印件;⑹.填报“免税证明”一式两联,经管国家税务机关加具意见后,一联委托方企业的经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交委托方企业。
②《免税申报表》;
③有关的收入明细帐及收入凭证。
④外方、委托方、受托方三方签定的加工合同、协议;
⑤经管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资料装订要求:
1. 报表凭证按封面要求装订,还要在封面上填写完整并盖公章;
2. 报表凭证装订顺序:
①《广州市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二份,一份不装钉在内);
②《广州市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补办)》(一式二份,一份不装钉在内);
③所属期的增值税(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④所属期《补充资料》;
⑤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⑥出口专用发票(原件);
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
3. 封面注明单证的份数;
4. 凭证要有封面和封底;
5. 所有表格均按A4纸大小打印(复印)。
6. 企业经办人、财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姓名均不得用电脑打印,应盖印章或手工签名。
(五)办理程序
对纳税人免税的出口销售收入,不管单证齐全与否,纳税人均在销售实现当月的纳税申报表免税栏做备案登记,在取齐出口单证的次月(最迟不超过次年6月底)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办出口免税手续,并在次年6月底前进行清算。
1. 申报受理
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取齐当月出口单证的次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内按月填报《广州市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免税申报表》),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报送直属征收分局,直属征收分局经办人首先检查企业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然后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当日内将资料交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初审,并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纳税人。
2. 资料领取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在约定的时间(季度审批20日,年度清算60日)到直属征收分局领取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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