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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退税证明)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一、条件:
出口企业已报关出口的货物发生退关退运并已补税需要转内销的,同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购进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内销的,审核不予退税的,以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补税且原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期限无法进行进项抵扣的。可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凭该批货物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办理进项税额抵扣,冲减当期应纳税额。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92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证明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复印件和分批单
3.载有《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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