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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广州代理记账 > 代理出口退税 >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要求

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要求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根据国税{2005]51号文《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要求
  1. 认定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分别在备案登记、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资料,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提供资料
  (1)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无需提供)
  (2)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无需提供)
  (3)招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4)商务部(原对外经贸合作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复印件(援外出口企业用)
  (5)委托出口协议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出口企业用)
  (6)《广州市出口退免税企业基本情况采集表》
  (7)《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变更出口退(免)税认定办理要求
  1. 变更时间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出口商,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2. 变更出口退(免)税认定需提供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
  ①《变更退税登记申请表》一式两份;
  ②《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退税登记证》原件
  ③ 内容已发生变更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
  ①《广州市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确认书》
  ② 企业书面说明(帐户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在验证时提出变更。如有特殊原因变更银行帐户,须书面说明理由);
  ③出口退税企业如办理帐户托管贷款的,须提供经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关于更改出口退税银行帐号的报告》;
  ④出口退税企业如变更托管帐户的,除要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贷证明。

  (三)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办理要求
  1. 注销时间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应持相关证件、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
  对申请注销认定的出口商,税务机关应先结清其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2. 出口企业注销认定需提供资料
  (1)《注销出口退税申请表》(一式两份);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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