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管理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报软盘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纸质报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进行预审,并应报送以下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2)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3)如属受托方结汇的,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4)受托方代理出口的货物与自营出口货物在同一报关单或同一收汇核销单的,应同时附送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的原件和复印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1、外贸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只有在作价加工方式下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并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和“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登记,并报送以下资料:(1)将免税进口料件销售给工厂时,填写《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一式三份);(2)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提供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进口合同复印件;进口料件报关单;海关代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销售料件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备案登记应提供的资料与外贸企业相同,并在“生产企业申报系统”中录入打印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到退税机关办理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三)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境外材料报关进口后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凭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办理免征其委托加工货物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贸易复出口后,应向主管退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1.来料加工登记手册;2.进口料件报关单; 3.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4. 出口货物收汇凭证(核销单或水单)。
(四)办理退运补税证明
1.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运,凡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向主管退税机关填报《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同时提供:(1)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退运货物作内销处理应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单》;退运货物退回供货企业,应办理《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
2、生产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运,海关已签发出口退税报关单的,须向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商品退运补税证明》,同时提供:(1)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2)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3)出口货物外销发票;(4)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办理补办报关单证明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须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书面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一式三份)和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部遗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出口收汇核销单;3、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外贸企业可不提供出口发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
企业遗失收汇核销单向退税机关申请办理《补办收汇核销单证明》,须如实提供书面报告和以下资料: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2、出口外销发票(外贸企业不提供);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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