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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审核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已办理出口免税认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下称“小规模纳税人”)采用一般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和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
一、办事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2007年版出口退税软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相关业务功能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5号)
二、提供资料
(一)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将出口数据录入小规模纳税人出口免税申报系统(下称“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二)正式申报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联)
2、《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一式两联)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一式两联)
4、出口发票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6、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出口货物的,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复印件
上述复印件资料必须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且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纳税人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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