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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

发布日期:2015-06-23 00:00:00  阅读次数:0

企业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除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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