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设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
发布日期:2015-06-23 00:00:00 阅读次数:0
拟设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需延期或股东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设立登记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投资人名称(姓名)、投资额、投资比例等信息发生变动的,申请人可在原通知书有效期届满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信息调整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包括原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调整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原投资人退出的,应提交由原投资人盖章、签名的原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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