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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5-08-31 00:00:00 阅读次数:0
穗工商企〔2015〕173号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广州市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关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是指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统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适用范围
从2015年9月1日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备案)业务,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对于2015年9月1日前已分别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如不办理新的注册登记(备案)业务,暂不需要换领统一代码营业执照。2014年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下一步,本局将就此问题另行通知。
三、具体做法
(一)从2015年9月1日起,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备案)业务,向工商部门提交新版的“三证合一”登记表格及材料(登录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http://www.gzaic.gov.cn/banli/bszy/,从首页/政民互动/红盾网服务之窗“表格下载”栏目下载),经核准后,领取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不需要再向税务部门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变动备案)时,应缴回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国税、地税登记的证明。因证照遗失无法提交的,应提交遗失相关证照的公告。
(三)对于2015年9月20日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备案)业务的企业,可向工商部门提交现行登记表格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工商部门核发2014年版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从2015年9月21日起,除办理清算备案或注销登记企业外,工商部门不再接收现行登记表格及申请材料,停止核发2014年版营业执照。
(五)对于2015年9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申请办理清算组备案和注销登记的,不适用新版的“三证合一”登记表格及材料,应提交与其营业执照对应的表格和申请材料。
下一步,本局将根据上级机关对“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新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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