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变更登记(备案登记)
发布日期:2015-04-24 00:00:00 阅读次数:0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规范
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申请撤销的变更登记事项及登记时间、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文号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文号。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 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设立的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 公司签署的撤销变更申请书可自拟。
公司变更登记(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一、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属于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公司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的名称涉及经营范围变动的,应当同时办理变动备案。申请的名称超出公司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经登记机关初审后,由申请人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8.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住所变更登记及经营场所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备案)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公司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公司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公司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企业之间有一个以上相同的投资人(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或是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或住所位于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等专业园区的多家企业使用同一住所的(即“一址多照”),可提交该场地租赁给其中一个企业作为住所的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租赁合同自申请变更或变动备案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以上),同时还需提交产权人同意多家企业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或增设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变更住所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变动经营场所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定代表人信息》;
4.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任免文件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或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或变动的,还应同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变动备案;
7.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认缴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公司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决议或者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或者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内容应当包括: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增加/减少认缴注册资本的数额的具体方式,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5.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进行查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认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8.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9.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备案)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5.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变动备案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变动备案。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营业期限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备案)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应当含有所申请变更登记(变动备案)的内容。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6.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部分股权的(不涉及股东变更的),不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需办理章程变动备案。
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新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新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新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新股东为自然人(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新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变更后的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还应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6.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需要变动备案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变动备案。
8.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九、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章程修正案;
5.申请人应登陆广州市工商红盾网网站,按照其指引确定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的表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_-2011)。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其中,仅申请分公司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应在该项经营范围后注明“(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应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查询经营范围表述用语指引,并按照规范指引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变动备案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变动备案。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由股东、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
5.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信息》;
4.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变动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的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符合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比例的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5.公司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前置许可审批事项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董事、监事、经理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十二、增设分公司变动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十三、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加盖公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提交成立清算组的决定。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还应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还应提交行政机关的相关决定。
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变更登记是指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变动备案是指公司申报事项发生变化后,需要申报的事项。
2.申请人可登陆广州红盾信息网下载《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表格。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的材料涉及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加盖公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公司合并、分立提交材料规范
【1】 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合并公告之日起45日后。
【2】 因合并解散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合并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 因合并解散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5、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4】 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因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公司,除按照本规范提交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材料,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分立的决议或决定。分立决议或决定应当包括: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公司的名称,分立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分立后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处置情况。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分立公告应当包括:分立各方的名称,分立形式,分立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分立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因分立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公司的变更证明或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注:
1、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分立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自分立公告之日起 45日后。
【5】 因分立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分公司归属于新设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因分立新设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的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6、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6】 因分立公司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根据分立决议或决定,分立前公司持有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归属于新设公司的,被投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
4、载明分立情况的存续或解散公司变更或注销证明、新设公司的设立证明。
5、因分立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办理股权出质涉及的注册资本,须是实缴到位并已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或申请公示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内容相符。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提交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8.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股权出质涉及的注册资本,须是实缴到位并已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或申请公示验资报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内容相符。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
6.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办理股权出质涉及的注册资本,须是实缴到位并已向登记机关办理实收资本登记(备案)或申请公示验资报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出资额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内容相符。
4.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5.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审批机关有效的批准文件。
6.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提交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外国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7.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注: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适用本规范。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互转变更登记操作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内资企业的批准文件。
第二步:在外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内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外资登记部门出示原审批机关同意股权转让、变更企业类型、终止原合同、章程、撤销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关于投资者股权及企业类型变更、终止原合同、章程的决议;
3.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内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类型)
第三步:在内资登记部门(按登记管辖权限的有关规定,应该由市局登记的企业由市局注册处登记,应该由分局登记的企业由分局登记)申请外资企业转内资企业变更登记(仅涉及股东变更的),须提交材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3.股东会决议;
4.转让方、受让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5.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6.新公司章程;
7.新股东身份证明复印件;
8.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9.外资登记机关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须缴回原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到商务部门(所在区外经贸局咨询办理)申请内资变更外资企业,取得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
第二步:在内资企业所在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取得迁出通知书。提交材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须向内资登记部门出示商务部门同意变成外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原件, 并提交该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公司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外资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三步:在外资登记部门申请内资企业转外资企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如名称和住所不变更,不需要提交设立申请书中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和住所材料);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3.章程;
4.股权转让协议(股权并购);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6.新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和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免职文件;
7.新验资报告(注册资本币种改为外币的需提交)
8.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
9.内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公司印章);
10.如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需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11.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3】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间互转变更的登记操作指引
第一步:申请人向原登记部门(指变更前登记部门)申请迁出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取得迁出登记通知书(如内外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前后不在同一登记部门的还需要移交企业档案)。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内资企业)的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2.隶属企业变更登记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分支机构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分支机构印章,如跨登记部门须移交档案的,还须由变更后登记部门在该报告上加“同意迁入”意见)。
第二步:申请人向新登记部门(指变更后的登记部门)提交变更为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或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审核通过后换领新执照。按如下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外资登记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3)隶属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5)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6)内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7)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内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变为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向内资登记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隶属企业/公司章程(加盖企业公章);
(4)隶属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证明文件(由隶属企业所在登记机关出具,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5)隶属企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原外资分支机构执照副本复印件(已通过上年度年检。加盖分公司印章);
(7)外资登记部门出具的迁出登记通知书;
(8)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9)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领取换发的营业执照时缴回原外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表格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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