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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注册新政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

发布日期:2017-06-15 00:00:00  阅读次数:0

       日前,广州注册公司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不联合发布了《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到2019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原先的3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加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认定



  一、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提高
  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100人,资产总额低于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从业人数低于80人,资产总额低于1000万元。

  二、小微企业优惠升级
  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国家在对待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从3万、6万、10万、20万、30万、再到今年开始三年内的50万元(含50万)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找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非居民企业就是指实际管理机构不再中国境内,但是在中国境内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所,但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依照国外(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
  国税总局在2008年曾经有发布过关于非居民企业不得销售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通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是指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有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规定的贵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四、核定征收纳税人也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微企业不论是查账征还是核定征收,只要不是从事国建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资产综合和从业人数跟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一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也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乃即时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另行备案。并且,不论企业上一年度是不是符合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或者是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缴所得税时都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或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可在预缴申报的同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或预缴申报时),企业如果出现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情况,按照非小微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科技型小微企业可叠加享受加计扣除和减半征收的双重优惠
  根据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叠加享受。因此,广州注册公司小编认为小微企业如果满足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的,可以同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后,再对照执行小微企业减半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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