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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 > 进出口经营权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初次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初次办理)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办理部门:对外贸易发展处

办理依据: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注:1、此事项无申办资格及注册资金的要求;
    2、办理此事项不收费;
       3、2004年7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涉及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所属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2004年7月1日之前已经批准成立的,并且在7月1日之后未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4、办理备案登记前,请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增加进出口经营范围。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第一步  对外贸易经营者先行上网登录资料。网址是:
http://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示范文本下载),提交成功后,系统给出序号,记录此序号并在打印时输入。在打印出的《登记表》第二页盖公司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填写《登记表》说明:
  (1)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公司公章。
  (2)“备案登记机关”一栏,注册地在西城区、崇文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顺义区、通州区、昌平区、房山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和延庆县的单位请选择本区商务委,其他区县的单位请选择广州市商务委。
  (3)“进出口企业代码”无需填写,审核后系统自动生成。
  (4)“备案表编号”无需填写。
  (5)表内“住所”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
  (6)表内“备案地区”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所在的区县。
  (7)表内“经营场所”为办公地点。
  (8)  表内“工商登记号”为营业执照的注册号。
  (9)表内“工商登记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10)表格在线提交成功后,系统会自动返回系统编号。此编号是在打印表格时输入的,如果表格提交后可以直接打印出来,则无需再用此编号。
  (11)表格分两页,打印在一张纸或两张纸上均可。

第二步  上网登录后,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以上“1、”项所填写并打印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除上述(1)、(2)、(3)项材料外,还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原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步  对外贸易经营者于提交上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在表格背面签字、盖公司公章。领表时需携带:
  (1)交材料时领取的受理记录下联;
  (2)如企业法定代表人取件,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受托领证人取件,则需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空白表格下载、示范文本下载)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步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天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特别提示:
  对外贸易经营者领取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后,需在30天内到当地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后续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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