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卖东西该不该缴税?
发布日期:2015-12-02 00:00:00 阅读次数:0
2011年微店的兴起,标志着中国微商市场正式启动。随着微信用户群的迅速扩大,2014年,微商人群达到1000万,微商交易额在这一年冲破千亿元大关,一路飙升至1500亿元,微商交易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形式。 由于微商交易活动发生在人际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对于微商还没有成熟的监管方法。微商的发展不仅给政府部门监管带来新的难题
由于微商交易活动发生在人际交往之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使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工商、公安、质监等部门对于微商还没有成熟的监管方法。微商的发展不仅给政府部门监管带来新的难题,也给税收征管带来相当大的冲击。
微商通过移动终端和现代通讯技术,使得交易在相对隐蔽的空间内完成,整个过程没有任何单据、纸面凭证,专门从事分销的微商则连进货、发货的环节都省去了,交易完成后,税务机关连卖方是谁都无法确定,更别提去核定其收入和成本了。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大多是以实体交易为对象进行设定的,微商的出现,进一步模糊了税收法律要素界限。首先,不能明确界定纳税义务人。在传统的贸易模式下,纳税义务人身份很容易被界定,但对于未成规模的绝大多数微商,其没有实体店,并且隐匿了身份,就无法确定谁是纳税义务人。其次,未明确界定征税对象。微商由于其数字化、信息化的特征,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模糊的边界导致对征税对象难以准确判定。最后,不能确定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涉及税收管辖权和常设机构等问题,微商的交易活动往往没有固定的物理交易场所,交易涉及的其他方面,如服务器、卖方、支付方和物流所在地等可能都处在不同的位置,因此难以确定纳税服务地点,税收管辖权也就无从谈起。
对于电子商务是否要征税,在国内外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微商交易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也必然伴随着这些争论。
美国等发达国家坚持对电子商务交易不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微商的税收流失较少。美国电子顾问委员会极力反对向网络销售征税,不仅要求国会将“延迟网络征税”规定再延长5年,更不断努力争取永久性的免税。按照其观点来解释,如果现在马上对微商征税,将导致销售额大量下降,况且微商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也将带动经济的各个相关领域,政府从这些业已存在的征税渠道将能得到更多的税收,这比单纯对微商征税要好得多。
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对微商征税,因为这些国家实行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不对微商征税会造成流转税流失。他们认为微商与其他销售渠道一样,没有理由不缴销售税,否则对传统商家而言,存在明显的不平等竞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对微商征税,否则将造成市场上经营者不同的税收负担,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善税收法律规定和税收征管手段,逐步补正不足,规范微商税收征管。
一是完善法律,明确微商纳税要素。对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间和纳税地点等税法要素进行重新界定,将微商等伴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囊括在内。例如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线下存在实体店的微商,可以将其在网络上发生的所有交易计算在与其关联的实体店头上;没有实体店的,可以微商经营者经常居住地为纳税地点。尽快完善专门针对微商的法律规定,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等。法律必须授权税务机关可以合法获取一切涉税信息,并且明确政府机关、银行和交易平台等社会各界的涉税信息提供义务。也要明确微商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尤其是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打消中小微商顾虑。除此之外,应明确微商的税收管辖权,规范微商进出口贸易税收管理。
二是多部门联动加强对微商监管。规范微商税收征管单靠税务机关的力量难以完善,需要借助工商、公安、银行和移动社交平台等多个部门的联动。工商部门需要根据微商的特点,简化微商工商注册登记。移动社交平台要对微商实行严格的实名制注册管理,支付平台和银行要做好微商的开户管理,规定微商在平台上收支活动只能通过唯一一个实名认证的账户进行,工商、公安、质监,包括微商移动社交平台应当联合做好交易商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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