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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自11月1日起,税收政策出台前必须进行合规性评估

发布日期:2015-10-26 00:00:00  阅读次数:0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5〕117号),用以规范税收政策合规工作,明确了涉及的政策范围以及执行单位等,该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
  
  办法所称合规,是指税收政策应当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
  
  办法所称税收政策,是指依法制定的可能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及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文件中涉及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不包括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办法明确,前款中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影响进出口的税收政策,包括:  
  1.影响进口的间接税;  
  2.出口税;  
  3.出口退税;  
  4.加工贸易税收减让。
  
  (二)可能影响贸易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执行上述税收政策的管理措施。
  
  办法提出,政策法规部门主要依据以下内容,对税收政策起草文本是否合规进行评估: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国民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有关补贴的规定;  
  (五)其他世界贸易组织规则。
  
 
 
  执行单位: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或人员(以下简称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
  
  税收政策未经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规性评估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疑难解决: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税收政策是否合规的,可由政策起草部门征求同级商务部门意见后,报局领导确定。
  
  如有必要,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可以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中介机构等对税收政策的合规性和引发国际贸易争端的风险进行论证。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合规工作专家支持体系。
  
  合规性评估过程中发现起草文本所依据的税收政策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由起草机关层报该税收政策制定机关处理。
  
  责任划分:  
  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在税收政策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正式文本报上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上级税务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报备的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发展变化情况,税务总局及时组织设区的市(盟、州、地区)以上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进行专项清理。
  
  注意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合规性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当年合规性评估文件数量、名称、政策法规部门的评估意见以及文件最终制定情况。
  
  税收政策文本印发后,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翻译成英文。
  
  税收政策翻译工作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转来的世贸组织成员提出的税收政策合规问题,由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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