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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涉及注册商标的协助执行手续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需要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的事项时,应向商标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办理方式

1、法院执行人员携带有关书件直接到商标局办理

2、人民法院将有关书件邮寄至商标局

三、法律书件的准备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对商标采取保全、强制过户或其他需要商标局协助执行事项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协助执行通知书

(2)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

(3)法院办案人员的介绍信。

(4)办案人员的证件。

2、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载明被执行人的名称、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申请号、协助执行的期限以及协助执行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商标、变更商标注册事项、注销注册商标和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等。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名义应与我局档案记录的注册人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其它法律文书上予以说明;

2、商标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或商标申请;

3、没有法院已经在先对涉案商标作出了拍卖、变卖等处置,或因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通知我局涉案商标已列入破产财产;  

4、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查封的商标可以请求轮候查封登记,对已经设定质权的商标可以请我局协助查封;

5、如果需要对商标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商标的财产保全。  

6、协助执行手续齐备,商标局签收《送达回证》。

五、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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