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自主创新个人所得税新政征管问题
发布日期:2015-11-29 00:00:00 阅读次数:0
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几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有效缓解纳税人缺乏足够资金纳税的困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为保障分期缴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股权奖励计税价格和应纳税款的计算、转增股本政策适用范围、备案手续办理和代扣代缴等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公告的发布,增强了政策执行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使分期缴税政策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掌握和操作,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的纳税风险和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公告对纳税人分期缴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简化了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方便纳税人和扣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大大提高了办税效率。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告是对国务院决策部署的进一步细化落实,也是税务机关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便民办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公告的发布,使分期缴税政策更具可操作性,对保障分期缴税政策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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