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要一致吗
发布日期:2017-05-04 00:00:00 阅读次数:0
例一:处置固定资产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销售的,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是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结出净损益。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贷方余额就结转到“营业外收入”,如果“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为借方余额的,则结转到“营业外支出”,期末“固定资产清理”无余额。
增值税方面: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按征收率或者使用税率进行增值税征收。在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是按照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所得税方面:因为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必然会大于净损益金额。
例二:预收跨年租金
纳税人预收跨年租金。会计处理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要将应纳税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获利得时,要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增值税方面: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 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这时候申报增值税确认收入按预收租金确认,也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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