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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
发布日期:2015-04-27 00:00:00 阅读次数:0
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提供资料清单
按税局的要求,企业税务注销、跨区转移查账报告应披露企业近三年来各项税费的应交、已交及未交情况。这里的三年是指三个年份,如企业在2008年7月进行注销或跨区转移,查账期就是2006年1月至2008年六月。需提供资料分不同情况:
(一) 如上两年度企业已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则应提供上两年度的查账报告,以及当年度所有的会计、税务资料,具体见以上第三条表格所列的资料;
(二) 如上两年度未出具《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即以前两个整年以及当年度截止当前月)所有的会计、税务资料,具体见以上第三条表格所列的资料;
(三) 如企业开业不足三年,则开业的整个经营期为查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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