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司税务登记是义务,使用发票要依法
发布日期:2015-10-22 00:00:00 阅读次数:0
某图书发行站于1999年8月2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领取了营业执照。经济性质:集体,主要经营:发行书籍等,经营地址:××市南方路。该图书发行站未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某县国税局根据群众举报于1999年12月2日对该图书发行站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该图书发行站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和使用《××图书发行站图书销售专用收据》(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客户报销凭证联)。且经查实该图书发行站1999年8月2日至1999年11月30日共计取得发行图书收人270000元。
[分析]
《税收征管法》第9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收征管法》第37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对未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持有关证件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果逾期仍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的10000元以下罚款。
(2)对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图书发行站图书销售专用收据》的行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擅自使用私自印制的《图书发行站图书销售专用收据》作为销售图书的收款凭据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可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对该图书发行站1999年8月2日至11月30日取得的发行图书收入270000元,应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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