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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变更事项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业专项规定等。 

申请条件:符合《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申请材料: 
一、必备材料 
   (一)地方商务部门请示; 
   (二)申请书; 
   (三)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 
   (四)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五)保荐机构意见书; 
   (六)法律意见书; 
   (七)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二、酌情提交材料 
   (一)涉及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处置相关非流通股股份的批准文件; 
   (二)拟处置股份已设立质押的,应提交质权人的同意函; 
   (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许可程序: 
一、商务部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根据需提交材料的目录核收申请材料; 
二、经办人员对受理材料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并征求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核意见,交处领导及司领导审核,审核后由经办将审查意见告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单位;重大项目报部领导后发审核意见; 
三、如材料符合条件,由经办人员草拟批复文件,交处领导审核后送司领导审核,视情况会签部内相关司局/有关部门; 
四、签发批复文件。 

告知方式:商务部批复 

承诺时间: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征求证监会意见,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批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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