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允许有相应建筑业资质及建筑工程业绩的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中国有相应建筑业资质及建筑工程业绩的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拟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
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
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
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
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
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其在港、澳的工程施工业绩可共同作为申报设立建筑业企业及评定其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的工程业绩;允许香港、澳门的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拟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具体审批流程:
首先,申请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核准,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之后,申请者向广州市商务局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
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均需中文翻译件);
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
件;
7.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8.拟设立的企业注册地(办公地)的证明文件或场地租赁合同;
9.投资方原在中国境内已取得的外国建筑企业单项承包工程资质证书(复印件);
10. 投资方原已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概况(附工程业绩表)及其单项工程批准文件、施工营业执照(复印件);
11. 投资方原在沪设立的代表处批准文件、登记证明(复印件);
12.审批部门要求递交的其他材料。
对拟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的,广州市商务局会同广州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同意后,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建设部征求意见。建设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商务部在收到建设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对拟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广州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广州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广州市商务局根据会审意见,在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在30日内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申请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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