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设立审批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二、中方投资者应具有外贸经营权;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合资外贸公司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中方投资者申请前三年年平均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
三、合资外贸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中西部地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专业人员以及其它必备的物质条件。
申请材料:
一、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上报函;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企业设立申请书,
三、项目建议书、中外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外各方近三年的年度会计报表;
七、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商务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通过拟设立合资外贸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初审后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完成审查,审查同意的,颁发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审查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时限: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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