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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注册的新办企业"特别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7-02-22 00:00:00 阅读次数:0
广州注册的新办企业"特别注意事项"。一、纳税人了解税务信息途径
电话——拨打12366-2地税咨询台(人工咨询、语音咨询、语音留言预约咨询等)
网络——登陆广州地税网站 www.gzds.gov.cn(12366在线咨询、文件查询、资料下载等)
现场——纳税人服务中心(广卫路24号)以及各区地税局前台咨询
二、新开业报到需要带些资料
1、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
7、国税税种核定通知书(纯地税外的企业);
8、场地租赁合同(贴印花)、(自有房产填《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9、填《应缴税种登记表》;
10、填《免费提供涉税信息服务协议书》(法人财务人员姓名及手机号码)。
三、税票领购须知
(一)首次领购税票
1、《税票领购申请表》并加盖财务印章或者税票专用章(一式二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执业证件(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演出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学许可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等副本)原件;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4、领购税票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业户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需要领购相应税票的,须提供劳务合同、有效协议等相关资料及书面申请;
6、首次领购大额税票(广告、建筑、销售不动产税票除外)的,须提供相关合同和有效资料;
7、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税票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税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税票需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与《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9、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税票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10、领购其它特殊行业税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11、业户领购特殊行业税票时,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已取消发放特殊行业许可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进行供票。
(二)续购税票
1、税务登记证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和IC卡;
2、领购税票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原件;
3、《税票使用和购(印)申报表》一式二份;
4、需要验旧供新的税票必须提供已开具税票的存根联和作废税票全套;
5、申请购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税票》的,需提供《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原件和税控盘;
6、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税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税票需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与《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
7、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税票需提供《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
8、领购其它特殊行业税票的,业户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9、税票领购簿。
(三)以下税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1、大额手写税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税票;
3、建筑业统一税票;
4、销售不动产统一税票。
(四)业户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税票须知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税票>申请审批表》;
2、需提供申请代开税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付款方(接受劳务服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书面确认证明包含双方签订业务的合同、协议及有关资料等;
3、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还应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未有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应到税务登记分局或各外设登记点办理临时税源登记手续;
4、外地单位和个人跨县、市经营还应提供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5、对纳税人要求《代开税票》的经营项目,若属于免税或不征税范围的,经负责开票的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开具《代开税票》,并在申请表和税票备注栏上注明批准依据(指有关文件的文号)和“免税或不征税”内容;
6、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7、个人小额提供劳务申请开具《代开税票》只需提供身份证明。我市的小额标准统一为开票金额2000元(含2000元)以下。(根据穗地税函[2007]281号的规定,自2007年7月23日起从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50000元/份(含本数)。
四、社保费缴费须知
1、新参保及需转换银行帐号的企业(人员),请到税所前台领取《委托银行代划缴税、费协议书》与您帐户所在银行签约。
2、社保费批扣日期:每月1至17日。
3、请您于当月18号查询缴费帐户余额,如发现仍未扣缴当月社保费的,请在帐户上存足款后,自行到我所征收大厅前台补扣或打印缴款书到银行缴交。
4、请注意:在税局前台不能使用银联卡缴交社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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