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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外资企业优惠事项
发布日期:2017-03-15 00:00:00 阅读次数:0
广州外资企业优惠事项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专门针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即内外资统一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1、如果符合新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如果符合新税法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优惠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其中一项是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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