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注册:两部委回应不实传言 外企可按程序正常办理利润汇出
发布日期:2017-03-07 00:00:00 阅读次数:0
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强调,从政策层面看,1996年中国经常项目已经实现可兑换,近年来资本项下直接投资也逐步实现基本可兑换,证券项下资本可兑换的程度也在逐步提高,中国经济深度融入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趋势不可更改。“因此,我们坚持一个原则:打开的窗户不会再关上。外汇管理政策不会后退,更不会走回资本管制的老路。”
潘功胜表示,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利润可以在境内再投资,也可在完税后自由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在政策层面没有限制,直接在银行办理即可。当然,对于企业利润汇出也是有真实性合规性的要求。例如,要求企业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向银行提供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在中国的完税证明。
1月26日,外汇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境内机构利润汇出前应先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重申等值5万美元(不含)以上利润汇出单证审核要求,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未增加新的审核材料。《通知》规定,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利润汇出,仍按照原有规定,银行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接受合理审查。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直接投资利润汇出属于经常项目。我国已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境内机构真实合规的利润,只要按程序出具证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银行办理汇出手续,没有任何限制。银行应继续按照“展业三原则”的要求,完善对境内机构利润汇出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这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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