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注册登记变更、换证和注销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海关注册登记变更、换证和注销
一、注册登记变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单位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注册地海关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办理变更手续。
二、换证
(一)证书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到注册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
逾期未到海关办理换证手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二)递交文件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换证应当向注册地海关递交下列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2.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限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4. 《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5. 《报关员情况登记表》(无报关员的免提交);
6. 《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海关审核与处理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报关单位由注册地海关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三、注册登记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注册地海关报告。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注册登记手续:
(一)破产、解散、自行放弃报关权或者分立成两个以上新企业的;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丧失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
(四)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失效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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