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注册登记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办理报关手续,需在取得商务部门的对外贸易备案登记文件后,依法到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取得企业十位海关编码。
一、申请文件材料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场所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三、海关审核与处理
注册地海关依法对申请注册登记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海关按照本规定公布的条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全部材料完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由注册地海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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