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纳税申报
发布日期:2015-09-08 00:00:00 阅读次数:0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了但是本月没有销项需要填写申报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不管本月有没有销项,均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开户行及账号没有填写,属于项目不齐全,不符合开具要求,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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