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在线访谈:已取消69项税务行政审批
发布日期:2023-08-31 00:00:00 阅读次数:0
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今天上午9:3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靳万军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访谈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靳万军在访谈中表示,201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部署和安排,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厘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避免和防止越位、错位、缺位,能放的坚决放到位,该管的严格管到位,全力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已取消69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榕树梧桐]:2013年以来,税务总局共取消下放多少项行政审批事项?
[靳万军]:取消69项、下放2项行政审批事项。
[夜风]:经过大幅度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目前,税务部门还保留有多少项行政审批事项?
[靳万军]:8项。
[晴天]:已取消的69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中已制定后续管理措施的有多少项?
[靳万军]:已取消的69项行政审批事项中,65项已发文制定后续管理办法,其他4项的后续管理措施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凯旋门]: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具体是哪几项?
[靳万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
[斗志昂扬]:下放的2项行政审批事项是否制定了后续管理文件?
[靳万军]:都制定了,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
[上善若水]: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都有哪些?
[靳万军]: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乔山]: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都是什么性质的权力?
[靳万军]:都是行政许可事项审批。
[远风栩栩]:保留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都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实施?
[靳万军]: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税务总局)的审批(如其机构、场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税务总局),这两项审批事项由税务总局实施审批;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如其机构、场所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为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由省及省(含)以下税务机关实施国家税务局审批。
清理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网友17618]:税务总局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最后结果如何?
[靳万军]: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清理完华,其中取消57项,调整为其他权力23项。
[网友17545]:根据国务院国发〔2015〕27号决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但国家税务总局税总发(2015)74号却在清理审批事项时,又列了一个“其他权力事项”23项,这些所谓其他权力事项仍然是审批和核准性质,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不是“明清理,暗保留”吗?
[靳万军]:您好,经过国务院审改办的认定,这23项权力事项不再是审批和核准事项,而是调整为以下五种性质的权力事项,分别是: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事项、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委托性质的事项、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事项。
[网友17606]:“其他权力事项”,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安了个行政登记性质、行政征收性质、行政委托性质、行政确认性质的名,实际上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都认为是审批,而且实质上就是原来审批事项的延续。国家税务总局保留“其他权力事项”,并不符合国务院只保留行政许可类事项的要求,改革是否应当更彻底一些?
[靳万军]:这23项调整为其他权力的事项,目前在办理的程序上与之前没有不同,但是在性质上已经不再是行政审批;下一步,我们还将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通过采取取消、下放、转移、调整等方式,对其作进一步清理和规范。
国务院第一批取消审批事项中29项涉税
[王先生]: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包含多少项涉税事项?
[靳万军]:29项。
[岁月苍苍]:国务院第一批取消的29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涉税审批事项中,有哪几项是新增的?
[靳万军]:29项涉税审批事项中,国务院在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时已取消了25项,本次新取消的4项分别是:“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这些涉税事项已取消审批
[永不言弃]:我们是1家新成立的企业,税务机关现在对申报方式还进行核准吗?
[靳万军]:“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已取消,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
[最佳现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后,如何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靳万军]: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取消后实行登记制,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即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韬奋]:我们公司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如何办理?
[靳万军]:你公司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的步骤,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自行开具红字发票,不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橄榄]:我们公司想办理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还需要审批吗?
[靳万军]:该项审批已经取消,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规定执行。
[笑颜]:我们是1家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选择由哪个税务机关审批?
[靳万军]:该事项已不需要审批。按照相关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泉水叮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还需核准?
[靳万军]:该事项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
[潜伏]: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还需要事前审核吗?
[靳万军]:无需事前审核,企业应自与关联方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并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网民在线]: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是否还需要审核?
[靳万军]:该事项的行政审批已经取消,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29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彩旗飘扬]:我们公司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办理该优惠政策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靳万军]:“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取消后,贵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即可,但还应当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适用本项优惠时提供);(4)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说明(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时提供);(5)填报季度预缴申报表之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适用于享受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政策)。
这些事项已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
[一身正气]:“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事项?
[靳万军]:“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已调整为具有行政征收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寸心]:“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事项?
[靳万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已调整为具有行政确认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苏璟]:“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事项?
[靳万军]:“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已调整为具有政策扶持和资金扶持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热心市民]:“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属于什么性质的权力事项?
[靳万军]:“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已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其他权力事项。
审批事项取消后税务机关如何办理
[流水]:靳司长您好!请问几个问题:1.金税三期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取消后的衔接如何?2.对于原减免税审批事项,一次性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在后续管理未公布以前,哪些转为核准减免,哪些转为备案减免呢,基层税务机关不好把握?
[靳万军]:1、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后,应当同步修改文件依据、表证单书、征管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实现取消后的衔接,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2、办理减税、免税事项,应当按照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和其他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对减税、免税事项实行审批。
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如何加强
[宽窄巷子]: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改为备案管理后,税务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管理?
[靳万军]: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改为备案管理之后,税务机关的工作重心和管理方式将发生转变,从“重审批、轻管理”转移到“重管理,优服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优惠事项备案资料时,只是进行形式审核,由纳税人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将结合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采取风险提示、评估、稽查等多种有效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与标准。
[燕子]: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汇算清缴期内未备案的怎么办?
[靳万军]:企业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在汇缴期间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应在发现后及时补办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列示优惠事项对应的留存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审核企业相关资料后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未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处罚。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当取消所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匹夫之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实施后,此前已经审批、备案的定期减免税,还需要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吗?
[靳万军]:该公告施行前已经履行审批、审核或者备案程序的定期减免税,不再重新备案。
[玉壶冰心]: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发现企业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如何处理?
[靳万军]: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发现企业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追缴税款及滞纳金。属于弄虚作假的,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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