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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税收优惠-小微企业能否自行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日期:2015-12-12 00:00:00  阅读次数:0

  问:我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能否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7号)的规定,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税务人员提醒,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只要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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