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明确车船税管理相关事项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5-12-12 00:00:00 阅读次数:0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管理,促进税务机关同其他部门协作,提高车船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规程》分为六章二十五条,主要明确了车船税管理所涉及的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以及风险管理等事项,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税源管理相关事项
为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规程》第二章对车船税税源管理提出了要求,主要有按照车船税统一申报表数据指标建立车船税税源数据库,加强税源数据库管理,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和采集第三方信息等。
(二)明确税款征收相关事项
根据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纳税人反映的情况,《规程》第三章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保留受理纳税人自主申报车船税的职能,为纳税人自主申报缴纳车船税提供便利。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的车船和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等两类情形的征管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保险机构、代征单位的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工作进行了规范。对税务机关依托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提高车船税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明确车船税减免税和退税管理相关事项
《规程》第四章对税务机关、保险机构、代征单位办理减免税工作提出了要求。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落实国地税合作规范,对纳税人因质量原因退货、被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形发生的退税,提出了退税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明确车船税风险管理相关事项
《规程》第五章要求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行为税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开展车船税风险管理工作,并要求在《规程》所列重点风险指标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设计适用于本地区的车船税风险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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